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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单组份胶水等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7:01: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4次

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组份胶水等货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取样送检发现,报关单第一项货物单组份胶水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申报为聚合MDI20%、聚醚78.5%、石蜡1.2%、干酪素溶液0.1%、苯乙烯焦油乳液0.2%,实际为聚氨酯(PU)、聚醚多元醇、异氰酸酯等总含量约为94.9%,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5.1%。报关单第二项货物PU粘合剂规格型号申报不实,申报为聚合MDI20%、聚醚78.5%、石蜡1.2%、干酪素溶液0.1%、苯乙烯焦油乳液0.2%,实际为聚氨酯(PU)、聚醚多元醇、异氰酸酯等总含量约为53.1%,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46.9%,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含量约为13.7%、碳酸钙含量约为40.3%、醇酸树脂含量约为46.0%。报关单第二项货物PU粘合剂16420千克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经海关实施检验,货值人民币51.96万元。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单位)未向海关报检,未经海关实施出口检验,此出口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影响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2023年第18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的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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