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为如下:
(一)保税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线路板/空白/双层8212.63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共1084982.70元,漏缴税款人民币共124821.02元。
(二)价格申报不实:申报价格人民币849897元。经查,实际成交价格应为人民币871134.45元,漏报人民币21237.45元。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共24236.0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8.62元。
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共109100元。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