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至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等海关登记手册期间,短少保税货物:端子6282.65千克、插座胶壳8433.66千克。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691110.04元。
二、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4 月21日期间,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将合同项下保税料件:端子2514.16千克、插座胶壳1820.58千克、电子线1140.28千克外发给个人进行加工,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82978.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00元。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