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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端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凤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5:1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5次

一、截至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等海关登记手册期间,短少保税货物:端子6282.65千克、插座胶壳8433.66千克。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691110.04元。

二、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4 月21日期间,当事人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将合同项下保税料件:端子2514.16千克、插座胶壳1820.58千克、电子线1140.28千克外发给个人进行加工,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82978.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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