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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塑料杯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凤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5:10: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9次

(一)截至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期间,短少保税料件塑料杯盖A 3694.91千克。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1981元。对此,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二)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期间,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保税料件PCTG TX1001塑胶原材料/新38160千克外发给东莞穗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291086.07元。截至2019年5月27日,当事人已主动收回上述全部外发加工保税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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