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至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期间,短少保税料件塑料杯盖A 3694.91千克。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81981元。对此,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二)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13日,当事人在执行进料加工手册期间,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保税料件PCTG TX1001塑胶原材料/新38160千克外发给东莞穗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291086.07元。截至2019年5月27日,当事人已主动收回上述全部外发加工保税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