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布鞋等10项货物,共计10704千克。2024年2月01日,经查验:未申报货物果酱,编码2007999000,重量1024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01.22;未申报货物焦糖,编码3203001990,重量168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01.04,生产企业备案号为4400/15882。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为人民币4839.36元,属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科处罚款人民币0.050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