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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神香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神香申报数量为9278千克,价值64946美元,实际数量为6654千克,价值46578美元。另有新冠试剂盒10400个,价值人民币31408元;面团机配件1台,价值人民币545元;一次性防护服330千克,价值人民币330元;闸门开启器220千克,价值人民币110元;砂锅160千克,价值人民币160元;车牌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自拍杆242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五金配件260千克,价值人民币130元;试压泵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元;千斤顶140千克,价值人民币140元;过滤器2台,价值人民币340元未向海关申报。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日期:2024-07-25 15:09:40   阅读:1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神香  /  检验检疫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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