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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神香等未申报动植物检验检疫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5:09: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次

    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神香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神香申报数量为9278千克,价值64946美元,实际数量为6654千克,价值46578美元。另有新冠试剂盒10400个,价值人民币31408元;面团机配件1台,价值人民币545元;一次性防护服330千克,价值人民币330元;闸门开启器220千克,价值人民币110元;砂锅160千克,价值人民币160元;车牌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自拍杆242千克,价值人民币120元;五金配件260千克,价值人民币130元;试压泵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元;千斤顶140千克,价值人民币140元;过滤器2台,价值人民币340元未向海关申报。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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