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两票货物。其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脚手架配件22234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44680美元;第二项螺母273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55282.5美元。报关单项下第一项封边机3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6000美元;第二项品脚手架配件22238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44760美元;第三项申报螺母243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9207.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FOB总价实际分别为人民币151840元、18250元、151840元、3000元、18250元。当事人出口脚手架配件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日期:2023-05-19 22:16:10 阅读:23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