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两票货物。其报关单项下第一项脚手架配件22234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44680美元;第二项螺母273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55282.5美元。报关单项下第一项封边机3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6000美元;第二项品脚手架配件22238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44760美元;第三项申报螺母243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49207.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FOB总价实际分别为人民币151840元、18250元、151840元、3000元、18250元。当事人出口脚手架配件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