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炼制的成品油原则上应加工复出口,如需转国内市场销售,由国内企业按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国内企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形式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对成品油进行估价征税。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凭国内购油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合同等单证办理形式出口手续,形式出口报关单与形式进口报关单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数量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