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指运港”的填报
    发布时间:2008-11-03 10:34:00  浏览:4231次
    问: 孙律师,您好。我司同香港伙伴公司签订进料对口合同。现出口一批货物到香港,货物最终目的国是德国,运抵地是中国香港,请问指运港是填香港还是填汉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像您所提的情况,如果确定货物最终目的港是德国汉堡,填写该目的港即可。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