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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境外发货人可否申请发还拍卖余款
    发布时间:2008-11-24 14:58:00  浏览:1843次
    问: 境外公司发货给国内某收货人,该收货人未依照合同付款,而境外公司已经发货到了国内港口。由于收货人也没有按期报关,海关将货物作为超期未报关货物拍卖了。请问我们作为境外公司驻国内的办事处,能否申请发还拍卖余款。我们向海关咨询,答复说不能发还。那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呢?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来申请可否?从民商法上来讲,这批货物的所有权是境外公司的,为何不能将拍卖余款发还原货物所有权人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实际进口货物的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收货人的身份,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变卖余款。你们作为境外公司的驻国内办事处,也不具备此主体条件,因此海关的答复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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