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实际进口货物的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收货人的身份,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变卖余款。你们作为境外公司的驻国内办事处,也不具备此主体条件,因此海关的答复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