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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时进口设备需继续使用的延期申请手续
    发布时间:2008-11-25 09:21:00  浏览:1474次
    问: 我们是一所民办大学,通过聘请一名外籍教师.通过他,以暂时进口的方式进口了一台教学用的仪器,已经使用了5个月.记得进口时代理办报关的公司提过暂时进口时限是半年.但是如果还需继续使用,要办理什么手续呢?能否不通过报关行办 答: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非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非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也就是说委托代为办理海关手续是可选的,也可以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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