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3号,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征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