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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2010-08-17 08:35:21  浏览:2518次
    问:我公司于2006-2008年进口了数台不作价设备,监管期为5年(手册有效期)。请问:监管期已满或未满的不作价设备载境内自用的话是否需要旧机电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谢谢!

    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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