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您所述情况应按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不再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和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