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你好,我司曾代理一所医学院以科教用品减免税的方式进口几台检测仪器,现在医学院想把这些仪器提供给其附属医院使用,在这种情形下,海关对医院的级别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答:你好,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一般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