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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货单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的标准吗?
    发布时间:2023-11-25 23:17:31  浏览:249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经营着一家海味店,此前一直有摆脱美国的朋友给我邮寄海马干。不久前,机场海关找到我说,对方给我邮寄的海马干有部分品种属于禁止进口的濒危动物制品,现在根据到货单统计我走私海马干的数额已经达到五十多万人民币。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在一般情况下,到货单上记录的内容通常是能反映收件人实际收到的货物,而在国际贸易中,这样意味着货物已经完成清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办案机关根据到货单统计已进境海马干的数额,主要是基于上述思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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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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