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转让给国内厂家的行为,目前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定性,你所说的两种情况均有涉及。
一是被定性为走私,如果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则可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但也有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是被定性为违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当然,二者的区分最根本的还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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