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购买走私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由上可知,购买走私以货物的来源属性及购买人的主观认识为主要判断标准,有无增值税发票只能在事实层面作为判断购买人是否明知货物为走私来源的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会认为走私人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促成走私货物的流通,其属于犯罪成本,是是否构成走私没有直接关联。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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