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4号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6-04-05 15:56:45   浏览/2763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三、凡申报进口腈纶的进口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或土耳其,但进口收货人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号

2.腈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附件2

腈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日本

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

JAPAN EXLAN CO.,LTD

17.8%

三菱丽阳株式会社

Mitsubishi Rayon Co.,Ltd.

15.8%

东丽株式会社

Toray Industries,Inc.

16.9%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17.8%

韩国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6.1%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6.1%

土耳其

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S.,

10.7%

其他土耳其公司

All Others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