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6-01-04 21:08:38   浏览/1975次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1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1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税则号列:48041100、48042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804110020、4804210000、4804310020、4804410020和4804510020。

三、凡申报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按照终裁结果对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办理保证金转税。上述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海关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doc

2.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2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地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开思通牛皮纸公司

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14.9%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14.9%

欧盟

毕瑞瑞典公司

BillerudKorsnäsSwedenAB

23.4%

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

Mondi Stambolijski EAD

29.0%

毕瑞芬兰公司

BillerudKorsnäsFinlandOy

26.2%

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

Mondi Frantschach GmbH

26.2%

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

Mondi Steti a.s.

26.2%

蒙迪狄娜股份公司

Mondi Dynäs Aktiebolag

26.2%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9.0%

日本

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Oji Paper Co., Ltd.

20.2%

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

Oji Materia Co., Ltd.

20.2%

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

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20.2%

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20.2%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20.2%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