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9日 | 【实施日期】2014年11月19日 |
【法律类别】海关税综合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 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