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9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2日 | 【实施日期】2019年03月22日 |
【法律类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简化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进出区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二、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三、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四、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一)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二)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五、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