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无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9日 |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 | 【效力层级】法律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