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补充议定(2008年10月15日在北京签订)
发布时间/2009-01-08 15:08:00   浏览/2992次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重申于2006年11月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
  希望补充该协定为“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的建立制定规则;
  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增加以下条款以补充自由贸易协定:
  1.第二章第五条:“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是指设立在巴基斯坦境内,经巴基斯坦政府投资委员会通告的,被批准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低于40%的特殊工业区。
  2第三章“消除关税”第八条(一):“尽管有第八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应为包括海尔—鲁巴经济区在内的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的建立提供便利。本着促进双方经济利益的原则,中国和巴基斯坦应考虑降低或消除在包括海尔—鲁巴经济区在内的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生产的货物以及双方有出口兴趣的其他货物的关税。关税减让或消除应是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附件一关税减让表的一部分。”
  3.第九章:“第五十六条(一)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一揽子优惠政策。为中国—巴基斯坦投资区的发展和区内投资者的利益,巴基斯坦应提供本补充议定书附件所列的一揽子优惠政策。”

  二、本补充议定书应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三、本补充议定书应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补充议定书,以昭信守。

  本补充议定书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
      政府代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 件:
一揽子优惠政策


1免除经济区建设及工程项目所需资本设备(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海关关税和税收。
2经济区内项目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本优惠亦应适用于经济区开发商。
3巴基斯坦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的出口优惠政策也同样适用于经济区内生产的出口产品。
4巴基斯坦联邦政府/机构将在经济区新址提供气、电和其他公用设施。允许经济区开发商自备发电。
5巴基斯坦省级政府负责修建通往经济区新址的道路。
6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将在经济区内提供一站式服务。
7为投资者在经济区提供上门服务,以完成所需的程序/手续。
8巴基斯坦投资委员会将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便利服务和指导。
9在经济区内设立员工培训中心。
10在经济区内,只有中资比例达40%以上的项目或合资企业才能享受一揽子优惠政策。
11在经济区内建设干港为区内企业进出口提供便利。
12巴基斯坦省级政府将为海尔—鲁巴集团购买土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