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展览药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367号)
发布时间/2006-11-14 15:37:00 浏览/3466次 打印
一、本公告所称展览药品,是指在展览会、技术交流会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演示用的药品。
二、展览药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不需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和口岸检验。
三、对于货物所有人予以放弃的展览药品,经海关认可后,由海关移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相关费用由货物所有人承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