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
发布时间/2007-12-15 06:34:00   浏览/3112次   打印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立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保障儿童安全,规范玩具市场秩序,提高玩具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促进玩具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6月1日起 ,凡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产品适用范围及其所对应的海关HS编码详见附件1),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为切实加强对列入目录玩具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确保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是保证列入目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玩具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质检部门要从保障玩具产品质量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继续做好宣传、推动和积极引导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到玩具生产及销售企业进行宣传,将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销售企业,督促其尽快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购买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玩具产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教育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质检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所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知识。各级质检部门要在今年6月1日前后掀起宣传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高潮,要下大力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及时将国家方便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措施传达给社会各界。为此,国家认监委编写了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宣传通稿(见附件2),请各级质检部门以此为蓝本,统一对外宣传口径,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曝光,震慑违法行为。
      三、及时报告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6种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调查摸底和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总结交流,将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总体情况、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于2007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把握政策,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各级质检部门在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范围以我委2006年第6号公告《关于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发布的6种玩具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确定的适用范围为准。具体可参考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二)对于2007年6月1日前 已出厂销售或者已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许继续销售。但玩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各级质检部门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玩具产品在2007年6月1日前 确已出厂销售或者进口; 
      (三)考虑到模压印刷认证标志需要对模具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对于2007年6月1日后出厂、销售、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尚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在2007年9月1日前 准许出厂、销售和进口; 
      (四)对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规定的目录内进口玩具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报检;
      (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遇到目录内玩具产品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界定和答复。
      五、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的监督。各省级质检部门要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密切注意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指定认证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增加收费标准,威胁、刁难企业等行为。一经发现请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
      各省级质检部门针对目录内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反馈国家认监委,以便及时指导,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适用范围及其所对应的海关HS编码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宣传通稿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