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30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07-12-15 06:35:00 浏览/2935次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玩具产品监管,提高玩具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维护我国出口玩具产品的国际声誉,自2008年1月1日起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继续销售。届时,各级质检部门将对擅自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国家认监委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中明确的有关玩具产品认证监管过渡期政策界限要求不再适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