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85号)
发布时间/2009-08-28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2267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
 2009年9月1日
法律类别:
 车辆
效力层级:
 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

【发文字号】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法律类别】车辆

【效力层级】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