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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令第185号)
    发布时间:2009-08-28 06:00:00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浏览:198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

    【发文字号】令第185号 

    【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法律类别】车辆

    【效力层级】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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