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2007年12月21日发)
发布时间/2007-12-25 06:33:00   浏览/3270次   打印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以下简称《公告》)关于2008年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签发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签发本地区符合资质标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条 经营者出口《公告》列明的输欧盟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见附件1,以下简称中文证书)、《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见附件2)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见附件3,以下和附件2统一简称英文证书)。
第二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书面和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及《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见附件5,以下和附件4统一简称申请表);
  二、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有关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发证机构按照授权受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请并审核。
  第十条 发证机构审核的内容如下: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中、英文证书申请表中的出口商、发货人名称、商品类别、数量、金额等是否对应和一致;
  三、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发证机构的审核操作程序:
  一、网上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中点击予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经营者可在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获知审核结果。
  二、书面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注明不予通过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经营者。
第四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

  第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自收到正确完备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行政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及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发证机构发放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后,应及时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领证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留存联等装订存档,保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发证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证件费。
第五章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中文证书在中国海关报关使用,英文证书在欧盟海关报关使用。发证系统收到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所使用的中文证书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后,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中文证书对应的英文证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
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等材料后,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第十八条 涉及空运的,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凭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电子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
  第十九条 中文证书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书有效期为75天。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中文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当年出运的货物所申领的英文证书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
单独更改中、英文证书时,更改后的新证与原证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更改时,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更改适用情况及经营者应提交的材料:
  一、单独更改中文证书 适用于只对未使用的中文证书进行除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更改(商品编码的更改不能超出其对应英文证书中类别的范围)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6)、中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二、单独更改英文证书 适用于单独更改英文证书中类别、出口商以外栏目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见附件7)、英文证书原件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更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在审核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更改申请时,应根据更改证书的种类,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后,并经审核程序撤销原证,换发新证。
  第二十三条 已申领未使用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成套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有效期内未使用且经营者未申请撤销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将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向欧方发送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英文证书的单独撤销适用于中文证书已经报关使用且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记录而单独撤销英文证书的情况。
  经营者应先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其行政公章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见附件8)、英文证书和进口商出具的说明货物在进口国海关被判定类别错误的证明原件及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再从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中上报撤销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审核英文证书撤销申请时,应核对经营者国内、外海关清关的电子数据无误后,经审核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根据《公告》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向当地发证机构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如遗失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和中文证书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书面报告挂失。经营者如需重新办理,原发证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凭挂失报告等材料,与国内外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确认相关证书未报关使用后,撤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六章 发证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网上操作规程,使用本人的电子钥匙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纺织品网上签发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签证印章使用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空白证书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应入柜、入库,并由专人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许可证局对经营者申领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营者在使用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在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一)经营者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此类情况是指经营者未使用的中文证书份数比例或英文证书份数比例中的任何一种,达到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发证机构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批货物多次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经营者在申请更改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经营者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经营者实际经营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二、核查期内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经营者。
  第三十六条 对于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交通运输意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营者因《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发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并经商务部核定后,恢复其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资格。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取消4类《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童装标志,不再对童装与成人装进行折算。
  第三十八条 输欧盟2类和39类出口货物单独签发《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第三十九条 《公告》附件2中凡涉及OPT和手工制品的,其经营者须符合有关商协会公布的资质标准。经营者申领的相关中英文证书的使用情况不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OPT产品和手工制品须申领的许可证书沿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输欧盟其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签发仍按《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文证书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一证一关”指只能在一个中国海关报关使用。
中文证书涉及不同运输方式的,经营者应分别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四十三条 一套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中的英文证书可以对应多份中文证书,经营者须一次性申领。对超过有效期不领取的中英文证书,发证机构应单独存档,其使用情况纳入对经营者处罚的统计。
  第四十四条 为解决部分中、英文证书中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发证系统将自动在中文证书备注栏打印与其对应的《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许可证号和类别号。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表格可从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下载。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5〕707号)中有关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3、《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一式四联)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5、《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
7、《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更改申请表》
8、《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撤销申请表》
9、《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内容规范
10、《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证面内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