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一律由报关员办理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3169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加工贸易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2月15日起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所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