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5号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8年第95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 失效,调整后文件见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