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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8号 关于实施《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09-01-05 12:24:00  浏览:204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8号 关于实施《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091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件2)。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件3)。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4)。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6)。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件7)。其中,粮食、化肥等商品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20091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8),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3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4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7出口商品税率表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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