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2216号)
发布时间/2007-10-16 12:23:00   浏览/3033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保证我国对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规定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50%。即直径10mm的每枚由0.03元降为0.015元;直径20mm的每枚由0.05元降为0.025元;直径30mm的每枚由0.10元降为0.05元;直径50mm的每枚由0.25元降为0.125元;直径60100mm的每枚由0.50元降为0.25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本通知自20079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