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603号)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浏览/3287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国质检检函[2006]6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社会对我国出口货物质量日益关注,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遭退运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我国出口货物的信誉受损,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加强对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提高我国出口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信誉,总局研究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简称《退货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
一、各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退货调查工作规范》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并将落实的情况报总局。
二、在退运货物调查过程中各局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特别是口岸局要及时将收集到的出口退货信息通过不同方式通告产地局。产地局接到口岸局的信息后要及时地调查,并随时与口岸局保持联系并做好必要的协助工作。
三、各局要对每季度出口退货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在10天内将调查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报总局。对重大退货事宜,要随时报告。
四、各局在试行《退货调查工作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及时报总局。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 目的
为加强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以下简称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的工作,及时掌握出口退运货物情况,加强检验监管工作,加大对出口企业管理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依法把关水平以及工作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管理及相关工作。
3 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追溯调查管理是指对出口退运货物的信息收集、原因调查、报送反馈,以及对出口退运货物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4 职责
4.1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上报工作。
4.3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出口退运货物信息的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分析评估和结果上报工作。
5 出口退运货物信息收集
5.1 出口退运货物相关信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5.1.1 进境集装箱申报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提供的有关单证;
5.1.2 进境承运工具检疫申报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5.1.3 相关口岸部门提供的信息;
5.1.4 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信息;
5.1.5 投诉举报信息;
5.1.6 其他途径。
5.2 通过进境集装箱申报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提供的有关单证收集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集装箱申报或木质包装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审查属于出口退运物质的,应留存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填写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
5.3 对进境大宗散货、快邮货物及自陆路、空港口岸进境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进境承运工具检疫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单证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经审查属于出口退运货物的,应留存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填写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
6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
6.1 出口退运货物原因调查。
根据收集的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属于本辖区内出口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退运的,应该及时进行退货调查,分析原因。以自检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的,重点调查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工作质量情况;以非自检方式实施检验检疫的(包括审核放行、各种模式监管),重点调查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其中检验检疫工作必须在口岸完成的出口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工作由该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协助。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属于本辖区出口的非法定检验检疫工业产品退运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调查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
6.2 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6.2.1 该出口退运货物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
6.2.2 因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造成退运的,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
6.2.3 国(境)外客户退货的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6.2.4 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采取了何种措施,检验检疫机构目前是否具备应对能力;
6.2.5 是否属于逃漏检行为;
6.2.6 特殊商品或要求调查的其他退货原因。
6.3 出口退运货物信息处置。
各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出口退运货物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将分析汇总后的信息定期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将辖区外出口退运货物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产地检验检疫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本辖区出口的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结果分析汇总后定期报国家质检总局。对本辖区出口的非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欺诈等原因退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国家质检总局。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有关出口退运货物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信息,视情采取调整检验监管措施,发布警示通报,调整法检目录等措施。
7 出口退运货物检验检疫
7.1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口退运货物报检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发票、提单、装箱单,必要时应要求提供该批退运货物出口报关单、退货要约等相关资料,并在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出标记,以识别该批货物为出口退运报检。
7.2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但一般不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通关单》除外)。如有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应在其备注栏注明“出口退货”。
8 出口退运货物责任认定及追究
8.1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属于法定检验检疫退运货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经查实因出口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退货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视情调整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和抽验比例;涉嫌违法的,将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对经查实因检验检疫机构工作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相关记录
9.1 ××检验检疫局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调查表(略)
9.2 ××检验检疫局出口退运货物情况月报表(略)
9.3 ××检验检疫局出口货物退运追溯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