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计核走私非淫秽光盘偷逃税款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2〕2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商品价格信息(办)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明确规定了走私非淫秽光盘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海关是计核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法定部门。为了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总署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近期下发,其中对于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走私非淫秽光盘,确定了在平均生产成本加运费、仓储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固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的计价原则。现就走私非淫秽光盘偷逃税款的具体计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办法》确定的计价原则,总署通过香港海关了解了目前香港生产光盘的成本及价格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计税价格,即CD、VCD光盘2.5元人民币/张;CD-ROM光盘3元人民币/张;DVD光盘7元人民币/张。
二、为加强对走私非淫秽光盘的打击力度,对于2002年1月25日起查获的走私非淫秽光盘按照上述价格和现行的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计算偷逃税额。
以上价格总署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
20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