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己内酰胺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
署办发〔2002〕3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己内酰胺恢复按法定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