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承继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通知
署税传〔2002〕6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商品价格信息办(处):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承继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函》(外经贸公平函〔2002〕15号),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终裁之后,应诉当事人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在本次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转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BNG STEEL COMPANY)承继,即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将承担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在该案价格承诺中的权利义务。鉴此,经与外经贸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由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承继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以韩国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享有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而应按终裁确定的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57%)征收反倾销税。
三、请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82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和日本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19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并密切关注韩国BNG STEEL株式会社对我国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情况,如发现进口数量激增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署报告。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