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通知  [署税传〔2003〕2号]
发布时间/2003-03-16 10:18:14   浏览/2475次   打印

海关总署  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通知

署税传〔20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0年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479号)。最近,根据对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进口聚酯薄膜产品倾销状况的复审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该公司部分进口聚酯薄膜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自200314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聚酯薄膜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零。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14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部分进口聚酯薄膜产品(产品名称及型号见附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零。

    二、除本通知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于其他韩国企业生产的聚酯薄膜产品以及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生产的其他聚酯薄膜产品的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税的计征,仍按《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479号)执行。

    三、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符合上述条件的聚酯薄膜产品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并随附原产地证明及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将上述产品列入必验商品的范围,确保其厚度规格在附表所列范围之内。

    四、进口人申报进口聚酯薄膜时,应严格按照附表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申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单重新申报。

    附件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表

附件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表

产品名称

聚酯薄膜 XA10AUDIO 9.0微米≤厚≤15.9微米

XL07AUTEN 5.0微米≤厚≤8.9微米

XB30CAB(N) 16.0微米≤厚≤29.9微米

XB30CAB(M) 50.0微米≤厚≤99.9微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