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变更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发放形式的通知
署税函〔2003〕1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82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第二联)均需通过总署关税征管司转发各直属海关,由口岸海关据此核对进出口经营单位向海关递交的该“认定证明”的第一联无误后不征收反倾销税。为了简化程序,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2月10日起,由国家经贸委通过挂号形式直接向各直属海关邮寄“认定证明”(第二联),不再通过总署关税征管司转发。现随附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样本(见附件),供核对时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
海关总署
2003年1月22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
调查证字〔 〕第 号
(直属海关)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的以下产品不属于应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包括钢号)
税 号:
合 同 号:
进口经营单位:
到货口岸:
进口数量:
特此证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