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承继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执行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传〔2003〕50号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承继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函》(外经贸公平函〔2003〕2号),《海关总署关于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承继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传〔2003〕24号)规定,将应诉当事人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在本次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转由韩国POSCO株式会社承继。因涉及税款的退还与补征,海关执行存在一定困难,经商商务部,对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3日起申报进口的,以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享有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而应按终裁确定的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57%)征收反倾销税。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杜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由韩国株式会社POSCO承继。
二、对在2003年6月13日之前,以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补征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以韩国株式会社POSCO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