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由日本JFE钢铁公司继承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传〔2003〕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海关自2000年4月13日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韩国和日本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19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商务部《关于由日本JFE钢铁公司继承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函》(商公平函〔2003〕3号),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价格承诺中的权利义务转由日本JFE钢铁公司承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3日起由日本JFE钢铁公司承继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价格承诺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价格承诺。
二、自2003年6月13日申报进口的,以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享有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而应按终裁确定的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58%)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2003年6月13日之前以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再补征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以日本JFE钢铁公司名义向我国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四、请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署税〔2000〕82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和日本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19号)的规定加强管理,并密切关注日本JFE钢铁公司对我国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情况,如发现进口数量激增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
20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