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件公司名称调整问题的通知
署税传〔2004〕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中规定:海关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税目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税目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税目4002.1919)征收反倾销税。由于公司分立和公司名称变更原因,现对反倾销措施的执行作出如下调整:
一、日本旭化成化学品株式会社承继旭化成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自2004年2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旭化成化学品株式会社(英文名称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被诉产品适用0%的反倾销税率,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英文名称ASAHI KASEI CORPORATION)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被诉产品,适用其他日本企业的反倾销税率33%。
二、俄罗斯奥姆斯克公司的英文名称“OMSK Kauchuk”更正为“JSC OMSKY Kautchuk”,对进口的原产于“JSC OMSKY Kautchuk”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案被诉产品应适用23%的反倾销税率,如原厂商发票仍为“OMSK Kauchuk”的,适用其他俄罗斯企业的反倾销税率38%。
特此通知。
20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