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30号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海关总署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