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号 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发布时间/2013-10-08 11:19:51   浏览/2959次   打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9 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促进中国和苏丹之间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SSMO)于2013416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苏谅解备忘录》),决定对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根据《中苏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11日起,苏丹标准计量组织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

二、自201311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三、出口苏丹工业产品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

四、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监视装载或装箱。

五、根据《中苏谅解备忘录》,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依次适用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发布适用于该产品的标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六、受理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苏丹标准计量组织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

七、对逃避装运前检验、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向苏丹出口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故意虚报出口产品品名、商品归类和安全卫生指标骗取检验证书的,或者在检验完毕后调换货物的,经查实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商检法》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人实施处罚。

八、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时,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出口工业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的规定,截止到20131231日,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九、自2013108日起,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相关情况。

 质检总局

 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