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7-02-28 00:00:00   浏览/2856次   打印

根据我国专家对巴基斯坦菜籽粕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巴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确定了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植物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巴基斯坦菜籽粕进口。

附件: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进口巴基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菜籽粕(Rapeseed meal,包括Canola meal)是指在巴基斯坦生产的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菜籽粕必须来自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研究部(以下简称MNFSR)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MNFSR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由AQSIQ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菜籽粕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菜籽粕加工厂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储、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确保菜籽粕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附件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

-不带有油菜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有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不带有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 菜籽粕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单独存放,确保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 用于包装输华菜籽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菜籽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MNFSR应对输华菜籽粕加工厂通过日常监管(至少6个月1次)加强官方控制,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良好。离境前,MNFSR应按照双边要求对菜籽粕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不准该批菜籽粕输往中国。

2.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菜籽粕,MNFSR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2。

(三)标识要求。

每批输华菜籽粕的每个集装箱或每个船舱(如散装船运)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和英文字样。

六、进境检疫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境巴基斯坦菜籽粕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MNFSR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二)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附件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境菜籽粕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MNFSR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运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或退运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

(四)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作退运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或退运处理。

(六)发现不符合标识要求,作退运处理。

如发现上述违规情况,AQSIQ将向MNFSR通报,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菜籽粕输华等追加措施。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货物未被允许进入中国,且因某种原因须作退运处理,相关费用由巴基斯坦出口商承担。

附:

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附1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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