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关于发布进口牙刷等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18-02-13 00:00:00   浏览/3364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13日 【实施日期】2018年03月01日
【法律类别】进口商品检验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对下列商品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牙刷(HS编码:9603210000)

童鞋(HS编码: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6403919190)

同时,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健康和权益,质检总局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下列商品实施进口检验监管:

纤维板(HS编码:4411131900,4411141900,4411929000)

强化木(HS编码:4413000000)

木家具(HS编码: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9100,9403509990,9403609100)

上述商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相关检验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牙刷等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质检总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进口牙刷等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产品应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1. 进口牙刷:GB 19342-2013《牙刷》、GB 30002-2013《儿童牙刷》、GB 30003-2013《磨尖丝牙刷》。

2. 进口童鞋: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3. 进口纤维板、强化木、木家具: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2018年5月1日起执行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

二、检验监管要求

进口企业在进口上述商品时,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令第16号)及相关要求提供报检资料,并提供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科学运用合格评定程序对报检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批抽中的,按规定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

对适用GB 18584标准的非儿童木家具,进口企业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供与产品一致的主要原辅材料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