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境外工程设计费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17〕20号)
发布时间/2017-03-21 14:55:00   浏览/4485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7〕20号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提请明确有关境外工程设计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的函》(银关函[2016]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的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从你关核实的材料来看,卖方所做的基础工程设计均为空分成套装置的整体流程、系统与控制设计,并非对空分装置(进口货物)的生产设计。空分装置 (进口货物)的采购价格中已包含了设计、材料、制造、专利、服务等全部费用,买方未向卖方单独支付设计或专利费用。来函中的“境外工程设计费”是项目整体的工程设计,并不是制造进口货物的设计,即该项工程设计不是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因此,该笔费用不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关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意见。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