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租赁贸易货物运保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5〕118号)
发布时间/2015-11-06 15:05:00   浏览/3781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5〕118号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06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提请明确租赁贸易货物运保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函》(埔关税函[2015]3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海关审查确定租赁贸易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包括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此函。